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穎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穎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以「打釘匣調釘定位裝置改良」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被告以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九一)智專三(三)○五○五二字第○九一八九○○一八四四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二九六九○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穎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穎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