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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原告
奧地利商‧PEZ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曼羅德‧弗梅爾
代表人
斯坦‧哈克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貝恩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代理人
柳瑜珊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五十分為準

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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