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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0236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曹瑞卿

上訴人
通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代表人
甲○○(董事長) 住同上
設台中市○○路217巷104號1

上開上訴人通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勞

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93年度簡

字第2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

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六庭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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