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二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二一號
- 原告
- 甲○○○○○○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虹霞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陳永仁(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右當事人間因噪音管制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
二一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事實欄第壹項事實概要部分第十四行關於「M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M00000000號」,第十五行關於「二萬四千元罰鍰」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千元罰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該法條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六節準用之。
二、本院右開判決事實欄第壹項事實概要部分第十四行關於「M00000000號」之記載、第十五行關於「二萬四千元罰鍰」之記載,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依序更正為「M00000000號」、「三千元罰鍰」。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