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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0998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帥嘉寶

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路216號1樓 (即原告)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設台北市○○路○段2號 (即被告)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18日本院簡易判決(93年度簡字第9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案件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3年12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法 官 帥嘉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0998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