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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223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原告
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文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參加人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1月4日以「EZ TALK」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雜誌、圖書、信紙、信封、名片商品,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898866號商標。嗣參加人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有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規定之情事,對之申請評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2年7月17日中台評字第920091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被告經濟部審議,並以93年2月17日經訴字第09306212180號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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