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4號
- 原告
- 顯昌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金學坪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令冠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 代表人
- 熊光華(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2頁最末一行「持,亦無不當。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與審議判斷」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予更正。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