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727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有關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0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7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5年9 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