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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727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得灶林玫君李玉卿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有關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0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7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5年9 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72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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