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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六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六號

原告
法波蘭傳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家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子恬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宗典(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台

財訴字第○九三○○○一四○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被告所為處理結果,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中市,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

三、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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