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六號
- 原告
- 法波蘭傳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魏家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恬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鄭宗典(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台
財訴字第○九三○○○一四○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被告所為處理結果,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中市,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
三、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