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51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蘇家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廖文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本院判決(93年度訴字第24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4年12月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