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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45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鄭忠仁林育如楊莉莉

原告
暢其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8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3002035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3年8月18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3年8月19日起算,至93年10月18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3年10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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