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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王立杰胡方新黃本仁

  • 當事人
    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879號原   告 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家慶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翁雅欣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8月23日以「可符合EMI之隔離雜訊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發給新型第192938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5條第2項、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 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3年1月27日以(93)智專 三(二)04024字第09320066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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