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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006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堯安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住同
被告
即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德發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住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40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 瑩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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