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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038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立杰

原告
銘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因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10月14日經訴字第093062278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繕具書狀補正之,並提出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或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其欠缺在於: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即未表明原告係依同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依第5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係依其他規定提起他種類訴訟?如非提起同法第4條撤銷訴訟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而係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命被告作成依原告所為舉發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同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原告起訴之聲明即有欠缺而應正確表明如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請求判命被告應就原告○○年○○月○○日之新型專利舉發申請作成舉發成立之行政處分。」始符合有效權利保護之原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 瑩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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