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0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銘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峰祥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董事)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40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