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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038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王碧芳

上訴人
即原告
銘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峰祥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董事)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40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 瑩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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