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55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29號5樓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即被告
- 代表人
- 丙○○(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5月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