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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55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原告
藍手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光南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前手藍手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77年9月21日以「藍手及圖UCC」商標,作為其註冊第76678號「優美及圖」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類之「油漆、塗料」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准列為註冊第400566號聯合商標,旋申准讓與專用權予參加人,參加人復申准延展註冊使用於「各種油漆、塗料」商品。嗣原告以該註冊聯合商標有違評定審定時商標法第3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2年8月18日中台評字第920053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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