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停字第五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停字第五七號
- 聲請人
- 西域國際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右
- 代理人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認為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尚欠繳八十五年一、二月份的營業稅本稅新台幣(下同)五0、四五七元、罰鍰二五二、二00元及八十五年三、四月份的營業稅罰鍰二六五、七00元,並移送執行在案;惟聲請人已補繳欠稅完畢,有劃撥收據及罰鍰繳款書可證,何以相對人仍要處罰聲請人,為此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云云。
三、查聲請人因滯納八十五年度一、二月份及三、四月份營業稅事件,經相對人核定應分別補稅五0、四五七元及五三、一四九元;並分別裁處罰鍰二五二、二00元及二六五、七00元在案,相對人以聲請人除繳清八十五年三、四月份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外,其餘尚未繳清,並移送執行在案;聲請人認伊已繳納欠稅,不應處罰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各情,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罰鍰繳款書、營業稅繳款書、稅額申報書、行政訴訟起訴狀、滯納稅款明細表等附卷可稽。經查本件原處分不論補徵稅額或裁處罰鍰,均係命金錢給付,縱日後行政爭訟變更原處分,聲請人亦得聲請返還所繳納之稅款或罰鍰款項,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並無急迫情事,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相符合,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洵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