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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0236號
- 上訴人
- 通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住同上
- 設台中市○○路217巷104號1
上開上訴人通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勞
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93年度簡
字第2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
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