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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二一號

噪音管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慧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二一號

原告
甲○○○○○○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陳永仁(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因噪音管制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

二一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事實欄第壹項事實概要部分第十四行關於「M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M00000000號」,第十五行關於「二萬四千元罰鍰」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千元罰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該法條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六節準用之。

二、本院右開判決事實欄第壹項事實概要部分第十四行關於「M00000000號」之記載、第十五行關於「二萬四千元罰鍰」之記載,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依序更正為「M00000000號」、「三千元罰鍰」。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噪音管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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