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010號
- 原告
- 日商‧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日立製
- 原告
- 作所)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憲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闡億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5月31日下午4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