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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010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原告
日商‧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日立製
原告
作所)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憲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闡億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5月31日下午4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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