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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原告
擎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行關於「(星期一,亦休息)」記載,應更正為「(星期一,亦非休息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之意旨,行政訴訟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者,行政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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