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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 當事人
    威士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173號原   告 威士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0年2月8日以「熱管式熱交換器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0月15日以(92)智專3(3)05039字第092210413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4月26日開庭 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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