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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186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告
巨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陳菊(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2年11月12日院臺訴字第09200912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真正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又無從命其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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