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蔡瑞森律師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錫蒼 送達代收人 蔡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6月29日以「一種 行動電話免持聽筒信號線改良」,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 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2年1月21日(92)智專三(三)05051字第09220066380號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嗣被告 於92年5月1日以(92)智專三(三)05051字第09220429280號函自行撤銷前揭處分,旋另以92年9月16日(92)智專三 (三)05051字第0922093576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1276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