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27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馨鎂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馨鎂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馨鎂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1月28日以「多孔文件夾之改良結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甲○○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6月17日以(92)智專三㈠05017字第0922059695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馨鎂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