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431號
- 原告
- 品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8月10日以「果菜料理機之追加一」作為其第00000000號「果菜料理機」新型專利之追加專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0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44037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0月8日以(92)智專3(1)02008字第09221016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5月3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