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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530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原告
申東霖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英商諾蓋特倫敦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史蒂芬˙多福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英商諾蓋特倫敦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3月15日以「NOUGAT」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956122號商標。嗣參加人英商諾蓋特倫敦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2年10月17日中台評字第92027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為無效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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