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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 法定代理人
    甲○○、蔡練生

  • 原告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570號原   告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乙○○前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22日以「女性用內衣之扣合結構改良」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133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0月18日以(92)智專三㈠02017字第092210560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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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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