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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65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樹埔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天鈶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53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黃建源住臺北市○○○路○段46號」,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4年6月21日準備程序中,已當庭撤回訴訟代理權,有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顯為誤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 樹 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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