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653號
- 原告
- 天鈶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53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黃建源住臺北市○○○路○段46號」,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4年6月21日準備程序中,已當庭撤回訴訟代理權,有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顯為誤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 樹 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