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750號
- 原告
-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住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參加人
- 電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清算人)住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4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