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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
    蔡練生

  • 原告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電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750號原   告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住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電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清算人)住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董事長)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電城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7年10月28日以「TER 」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電壺、電碗...電冰箱、...冷氣機、冷風機、熱風機、除濕機...暖氣機、空氣淨化機、空氣調節機...等商品,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該局准列為註冊第878406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以92年10月31日中台評字第890215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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