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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62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劉介中黃秋鴻李玉卿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會計師
複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第16頁第18行、正本第12頁最末1行「11億7千萬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1億7千萬元」。

原判決原本第18頁第13行、正本第14頁第13行「84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85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予更正。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2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