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海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兼送達代收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經訴字第093062167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88年11月2日以「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 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862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提出舉發,經被告以92年11月6日(92)智專 三(二)04024字第0922111796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 規定而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由系爭案之說明書中可知,系爭案主要目的在無線發射器上設有一處理器,該處理器與一鎖相環路(PLL)相連接 ,該鎖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令該頻率合成器可根據該處理器之控制指令,而產生一個或複數個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俾透過該鎖相環路將原頻率,轉變成另一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時,該新頻率將儲存於該處理器中,令該發射器在再次發射訊號時,可發射新頻率訊號;以及在無線接收器上設有一處理器,該處理器係與一電腦相連接,該處理器並與一鎖相環路(PLL)相連接,該鎖 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俾該處理器判別出操作訊號被轉變成另一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時,則操控該鎖相環路,令該鎖相環路將原頻率轉變成與發射器發射之頻率相同的頻率。反觀,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二、三、四、五、六僅揭露有「鎖相環路被廣泛的應用於電子通訊之發射器與接收器的調變、解調、頻率產生及頻率合成的操作」之理論,並未揭露有關系爭案「令該頻率合成器可根據該處理器之控制指令,而產生複數個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俾透過該鎖相環路將原頻率,轉變成另一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時,該新頻率將儲存於該處理器中,令該發射器在再次發射訊號時,可發射新頻率訊號」以及「俾該處理器判別出操作訊號被轉變成另一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時,則操控該鎖相環路,令該鎖相環路將原頻率轉變成與由發射器發射之頻率相同的頻率」。因此可知,於舉發證據二、三、四、五、六上並未見到系爭案之處理器,以及其他相同之實質技術內容,如何能判定系爭案並無任何創新之處。 ⒉由系爭案之說明書中亦可知,習用之無線電通訊,大都係透過L/C電路自振(或振盪晶片振盪),而產生一固定之 通訊頻率,故僅能運用單一訊號,很容易被有心人複製,而造成無形之損失。反觀,系爭案可透過頻率合成器轉變成一不同頻寬之頻率,令該頻率不易被複製,而達到保護通訊之目的。故系爭案之新型專利已將習知技術加以改良,並產生新作用,已符合新型專利要件,應無庸置疑。況且,系爭案申請之美國專利,已受美國專利局肯定,而獲准美國專利,如何能說系爭案屬習知技術之簡單運用。由上所述可知,系爭案無論在技術上及結構上皆與引證資料不同,且所達成之功效亦優於引證資料,完全具有首創性及新穎性。因此,系爭案不論是從專利法上鼓勵創作新型之立法旨意,或是客觀之新型專利要件觀之,系爭案確實符合新型專利要件,理應獲准專利才是。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舉發證據二、三、四、五、六已揭示鎖相環路被廣泛的應用於電子通訊之發射器與接收器的調變、解調、頻率產生及頻率合成的操作等,故鎖相環路及頻率合成器為一習用之技術構成內容,系爭案只是將此習知技術單純地運用於發射器及接收器中,系爭案並無任何創新之處,且由系爭案之說明書的先前技藝可知,一般無線電通訊,係藉一發射器與一相同頻率之接收器,接收器接收由發射器發射之訊號,令接收器接收該訊號,而作適當處理,系爭案改良之處,係在發射器及接收器上設有一鎖相環路,鎖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由以上說明可知系爭案只是將先前技藝之無線電通訊單純附加習知技術之鎖相環路及頻率合成器,係屬習知技術之簡單相加,並無產生預期外之功效,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自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以系爭案向美國申請之專利案已獲准專利,認為系爭案具有進步性。惟查各國專利審查制度不同,並不能相互引用。且查本件舉發案之舉發證據為中文書,並未在該美國專利案之檢索資料中,審查結果自有所不同。另查該美國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案亦不相同,原告以系爭案之美國專利而認為系爭案具進步性,顯非恰當。 理 由 一、系爭案申請日為88年11月2日,被告於90年6月18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次按「稱新型 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件或改良。」「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第1項)所列情事 ,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案依其專 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請專利範圍係: ⒈一種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包括有:一發射器,該發射器上設有一天線,該發射器設有一鎖相環路,該鎖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該頻率合成器可產生數個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一接收器,該接收器上設有一天線,該接收器設有一鎖相環路,該鎖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該頻率合成器可產生與該發射器相同之頻率;藉以上所述構件之組成,該發射器發射至該接收器之頻率,可透過該等頻率合成器轉變成不同頻寬之頻率,令該頻率不易被複製,而達到保護通訊之目的。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 該發射器係配置在一無線滑鼠中,該發射器設有一處理器,該處理器與一鎖相環路相接,該鎖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當該處理器將滑鼠之X軸、Y軸或滾輪之作動,轉變成一操作訊號時,該訊號將經由一調變器調變、一緩衝放大器及一低雜訊放大器放大訊號後,再透過該天線發射出去。 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 該處理器與一電池低電量顯示相接,令該發射器低電量時,該處理器將透過該電池低電量顯示顯示出低電量警告。 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2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該接收器設有一處理器,該處理器係與一電腦相接,該處理器與一鎖相環路相接,該鎖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當該接收器透過天線接收到由發射器發射之操作訊號時,該訊號將經由一低雜訊放大器放大訊號、一第一中頻濾波器、一第二中頻放大、一第二中頻濾波器及一檢波器消除雜訊後,輸入該處理器,令該處理器處理該訊號並傳送至該電腦中,使該電腦依照滑鼠之作動,作處理及輸入,同時,當該處理器判別出該操作訊號被轉變成另一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時,則將透過該鎖相環路,將原頻率轉變成與由發射器發射之頻率相同。 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 該發射器係配置在一無線電話之聽筒中,而該接收器配置在一無線電話中。 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 該發射器係配置在一鍵盤中,而該接收器配置在一電腦中。 ⒎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 該發射器係配置在一免持聽筒中,而該接收器配置在一手機中。 ⒏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 該發射器係配置在一鍵盤中,而該接收器配置在一遊戲主機中。 ⒐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 該發射器係配置在一搖桿中,而該接收器配置在一遊戲主機中。 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頻率合成器之無線裝置,其中 該發射器係配置在一搖桿中,而該接收器配置在一電腦中。 二、系爭案主要是在發射器及接收器上設有一鎖相環路,該等鎖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該等頻率合成器可產生數個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透過該等頻率合成器轉變成不同頻寬之頻率,令該頻率不易被複製,而達到保護通訊之目的。舉發證據二為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4月初版1刷之「高頻通信電路設計─振盪電路相鎖環路及頻率合成」,其第77頁第二章相鎖環路以下,已記載相鎖環路( phase-locked loop),簡稱PLL,,是一種回授系統,在環路中利用回授信號,將輸出端的信號頻率及相位,鎖定在輸入端參考信號的頻率及相位上…相鎖環路的應用範圍甚廣,諸如用為濾波,馬達速度控制,頻率調變及解調,信號檢波,以及頻率合成等等,以及第228頁「頻率合成器( frequency synthesizers)產生許多高精度信號頻率的電子電路」。舉發證據三為高立圖書有限公司於87年5月30日初 版3刷之「通信電子學」,其第97頁記載「相鎖迴路( phase-locked loop,PLL)廣泛的應用於電子通訊的調變、解調、頻率產生及頻率合成的操作。PLLs經常使用於發射器與接收器以及類似與數位調變且使用於數位脈波的傳輸,以及第121頁「頻率合成器為晶體控制可改變頻率的產生器… 」。舉發證據四即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5月初 版1刷之「無線電通訊技術」,其第2─21頁記載相鎖環路(phase-locked loop,PLL)在通訊系統中,已是一種普遍應用的電路,不論是類比或是數位通訊系統,都常用為調變、解調、產生信號頻率以及頻率合成的主要組件」,以及2-24頁記載「頻率合成器,可以應用單一晶體振盪器,組合出上百成千的不同頻率,且亦能同時產生一個以上的輸出頻率…」。舉發證據五為新科技書局於87年9月10日初版發行之「 通信電子實習(二)」一書,其第1-1頁揭露鎖相環路( Phase-Locked loop,PLL)具有狹窄頻帶的瀘波特性,其應用範圍包括⑴頻率合成器,Frequency Synthesizers),它可以產生某一參考信號頻率的倍數」。舉發證據六為儒林圖書有限公司於1998年5月初版之「現代類比暨數位通訊(類 比篇)」一書,其第6-19頁揭露「PLL頻率合成器…利用除 頻比率的變化,以獲得多種頻率可選擇之頻道…常用於通訊系統發射機」。 三、由上舉發證據所揭露之技術資訊,可知相鎖迴路( phase-locked loop,PLL)於系爭案申請前,已廣泛的應用於電子通訊之發射器與接收器的調變、解調、頻率產生及頻率合成的操作等。因此,系爭案有關在發射器及接收器上設有一鎖相環路,該等鎖相環路上設有一頻率合成器之技術內容為一習用之技術構成內容。原告主張舉發證據二、三、四、五、六上未見到系爭案之處理器,以及其他相同之實質技術內容,不能判定系爭案並無任何創新之處一節,核非可採。雖然前揭舉發證據對系爭專利包括有身份識別碼之頻率未見揭露,尚不能認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但系爭專利主要創作標的構成之鎖相環路及頻率合成器之使用及可產生數個頻率等構成及作用,既已為上述舉發證據所揭露,而系爭專利身份識別碼之應用係屬簡易技術之附加運用,自不能以該簡易技術之附加應用主張具有突出之技術特徵或顯著功效之增進,而主張具有進步性。原告雖主張系爭案可透過頻率合成器轉變成一不同頻寬之頻率,令該頻率不易被複製,而達到保護通訊之目的,系爭案之新型專利已將習知技術加以改良,並產生新作用,已符合新型專利要件等等。但查,頻率合成器本可控制可改變頻率,可以應用單一晶體振盪器,組合出上百成千的不同頻率,且亦能同時產生一個以上的輸出頻率,已如前述。則系爭案以透過頻率合成器轉變成一不同頻寬之頻率,令該頻率不易被複製,而達到保護通訊之目的,自屬習知技術之應用,非熟習該項技術之人所不能輕易思及。原告以此主張具有進步性,並非可採。 四、至原告主張系爭案技術內容申請美國專利,已獲准美國專利部分。經查,各國專利審查制度不同,基於專利屬地原則,尚不能相互援用。況系爭案舉發證據為中文書,並未在該美國專利案作為檢索資料,其審查結果自有所不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仍不能為其有利之判斷。 五、從而,被告以系爭案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而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應屬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