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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931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原告
信進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天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天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張吳淑琴前於民國(下同)84年10月20日以「可防止夾縐之彈簧床墊」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12835號專利證書,旋張吳淑琴於86年6月20日申准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參加人天泓股份有限公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1年8月2日以(91)智專三(一)05017 字第09189001785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被告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91年12月13日(91)智專三(一)05017字第09199001474號函自行撤銷原處分,並於92年12月10日以(92)智專三(一)05017字第092212519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重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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