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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962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證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證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證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26日以「CD等類似產品OPP及玻璃紙包裝機」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甲○○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5月16日以(92)智專三㈢06001字第0922048705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證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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