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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058號

發明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告
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楠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楠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0年2月22日以「高爾夫球桿頭之組塊接合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1月13日以(92)智專3(3)05051字第09221147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6月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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