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105號
- 原告
- 西域國際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訴訟之提起,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為限,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行政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已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85年營處字第883號及85年營處字第988號處分書,繳納營業稅、罰鍰、滯納金及利息,請求確認原告已補繳營業稅云云。惟查確認訴訟之提起,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為限,已否補繳營業稅為事實,原告以事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顯然不備訴之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