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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10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鄭忠仁林育如楊莉莉

原告
西域國際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訴訟之提起,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為限,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行政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已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85年營處字第883號及85年營處字第988號處分書,繳納營業稅、罰鍰、滯納金及利息,請求確認原告已補繳營業稅云云。惟查確認訴訟之提起,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為限,已否補繳營業稅為事實,原告以事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顯然不備訴之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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