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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309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黃清光

原告
美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合議庭「法官劉介中」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帥嘉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關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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