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309號
- 原告
- 美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朱恩烈(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合議庭「法官劉介中」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帥嘉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關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