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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51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陳國成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緒林幹彥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88年5月21日以「無線話機之攜帶型子機用耳機麥克風對講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0063號專利證書。嗣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舉發,經被告以92年12月25日(92)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22130125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1942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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