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5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緒林幹彥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88年5月21日以「無線話機之攜帶型子機用耳機麥克風對講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0063號專利證書。嗣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舉發,經被告以92年12月25日(92)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22130125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1942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