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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姜素娥吳東都陳國成
  • 法定代理人
    蔡練生、緒林幹彥

  • 當事人
    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5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緒林幹彥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88年5月21日以「無線話機之攜帶型子機用耳 機麥克風對講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0063號專利證書。嗣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舉發,經被告以92年12月25日(92)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22130125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19420號決 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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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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