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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51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姜素娥陳秀媖陳國成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一人複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本院判決(93年度訴字第24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4年12月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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