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二號
- 原告
- 府昌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朱正雄(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三○○○六一○○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址設臺南市○○街七號,對其處分不服所提訴訟,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應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