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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625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原告
甲○○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乙○○(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誤載為「鄭佳良」應更正為「乙○○」;漏列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增列訴訟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2625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部分記載有誤,查本案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代表人即鄭佳良,業已於91年1月16日離職,由乙○○繼任所長,判決誤載前所長為被告之代表人,又漏列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增列訴訟代理人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625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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