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700號
- 原告
- 唐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詹昭鐶(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6月11日台財訴字第093000883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30日委由馹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貨物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CL/91/518/02049號),申報貨物名稱為DRIED SEA CUCUMBER(烏參),數量為405公斤,稅則號別為第0307‧99‧26號,稅率為新台幣(下同)24元/公斤或百分之十五從高徵稅;經查驗結果,實際來貨名稱為綠刺參,稅則號別改列為第0307‧99‧24號,稅率為150元/公斤或百分之十五從高徵稅,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之行為,被告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之規定處原告所漏進口稅額2倍之罰鍰計147,872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102,279元(包括進口稅73,936元,營業稅28,343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處所漏營業稅額3倍之罰鍰計85,00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乙、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之行為?
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91年12月30日進口乙批日本海參,申報貨名:DRIEDSEA CUCUMBER(學名:APOSTICHOPU JAPONICUS),產於日本瀨戶內海,市埸俗稱:關西烏參。與所謂綠刺參之產地,差距甚遠。又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下稱鑑定人)鑑定報告,指稱原告所進口之海參為刺參科(FAMILYSTICHOPODIDAE)之綠刺參(學名:STICHOPUS CHLORONOTUS)。經查詢所謂綠刺參係產於南太平洋各群島、印尼、巴布亞新幾內亞及澳洲等地區。相關學術資料可於www.sea-ex.com /fishphotos/greenfish.htm及www.nazaki.com/seacucumber/等網站查明。被告稱系爭貨品經查驗結果為刺參。惟對於鑑定人提供之錯誤鑑定未能發現並再求證,即依此錯誤鑑定作為證據,足見其本身之查驗結果亦不可信。又原告所進口之海參(烏參)無論外型、大小、顏色與被告所指稱之綠刺參有非常明顯之差距,無須鑑定,僅憑肉眼即可分辨。
二、被告引用「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第17頁說明(該說明亦非常模糊,並未對海參品種有任何說明,被告引用該說明對海參品種分類,並無任何助益。),指稱對於本號列適用貨品,並非專指日本北海道所產關東參而言。但該說明亦未解釋說明適合本稅則號海參種類為何?目前『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僅將乾海參稅率區分成以下三種稅率(
一、乾刺參SEA-CUCUMBER, SPIKED, DRIED稅則號
0307.99.2400。二、乾光參SEA-CUCUMBER,NOT SPIKED,DRIED稅則號0307.99.2500。三、其他乾鹹或浸鹹海參OTHER SEA-CUCUMBER, DRIED, SALTED OR IN BRINE稅則號0307.99.2600)。對於稅則號0307.99.2400是否專指日本北海道產關東參,可用乾光參(稅則號0307.99.2500)為例說明如下:目前國際海參市場,具商業價值可供買賣的品種高達25種以上,而乾光參的稅則英文說明僅為NOTSPIKED,DRIED。而市場有具商業價值的海參,其中最少有15種以上,具有乾光參的特徵NOT SPIKED。是否這15種海參皆應以乾光參來課稅?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乾光參僅係白參SAND FISH之一種。
三、原告確信所有進口乾海參的同業,對於所進口的各式海參品種申報,皆依照下列原則辦理:日本北海道產關東刺參以稅則號0307.99.2400申報,白參SAND FISH以稅則號0307.99.2500申報,其餘品種以稅則號0307.99.2600申報。
四、原告另質疑(一)鑑定人之公正立場及鑑定能力。(二)鑑定人何以不當庭過目參考原告自行準備之樣品。(三)鑑定人對於鑑定方法的說明完全錯誤,蓋因綠參浸泡90度C熱水絕對不會產生青綠色的浸泡液,反而是日本烏參浸泡時,因為製造過程中,將艾毫(植物)一併加入烹煮染色,所以才會產生青綠色浸泡液。所謂「綠刺參就是浸水會有綠色就叫綠刺參」是完全錯誤的說法,絕無任何文件或學術報告描述或說明綠參有此現象,之所以稱為綠參,係因綠參在海底存活時,呈現墨綠色,幾近黑色,故俗名稱綠參,此可參南太平洋群島漁業發展調查協會所出版之熱帶太平洋海參手冊對於綠參之描述。鑑定人之專業知識不足,請求另覓鑑定人鑑定。
被告主張:
一、原告之指摘無非以鑑定人所鑑定之來貨貨名綠刺參之產地並非系案貨物之出口國,而主張系案貨物並非綠刺參。惟貨物之出口國並非海關認定貨物名稱之唯一依據,且國際間交易方式型態不一而足,產地國非必然為銷售國亦屬常態,其主張不足採信。
二、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略以:「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又查海關進口稅則附則一規定:「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上開海關進口稅則第0307.99.24號既明列貨名為乾刺參(SEA-CUCUMBER, SPIKED,DRIED),且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第17頁說明,對於本號別之貨名,亦非專指日本北海道所產關東參而言。原告稱海關進口稅則第0307.99.24號乾刺參,係專指日本北海道所產之關東參,並非指其他表皮有肉刺之海參云云,顯係不明瞭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係屬臆斷之詞,要無足採。
三、查本案原申報中文貨名為烏參,原告於91年12月30日向被告投單報關,被告於次日查驗後,因對於海參品目之認定無專業研究,乃函請具有專業研究之鑑定人代為鑑定。嗣鑑定人於92年1月13日以農水試漁字第0922200179號函復被告稱,所送樣品「經鑑定為刺參科(Family Stichopodidae)之綠刺參(學名:Stichopus chloronotus)」,被告乃據以於92年1月20日更改原申報中文貨名為綠刺參,致生原告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之違章情事。對之,被告實未有任何預設立場,但求真相。而與案貨毫無關係之鑑定人於行鑑定時,亦根本無須偏頗,自不待言。何況鑑定人所為鑑定,係參考日本、大陸等多方專家著作而下結論(94年8月17日鑑定人庭陳),其富有專業水準,原告所稱「絕對沒有任何學術根據」,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另查原告於94年8月19日當庭審視鑑定人出示之鑑定照片,既已承認照片之物為其所進口物品,則屬案外物原告另備之其他樣品,鑑定人是否過目參考,於系爭貨物之既有態樣,並不生影響。
五、復查原告一再陳詞,指摘鑑定人之鑑定能力,以及質疑鑑定人之鑑定方法完全錯誤等節,並無任何根據,空言主張,要無足採。另原告又指摘鑑定人機關何以不對其另函檢具之案外物樣品加以鑑定乙節,乃屬鑑定人機關內部之行政考量,況該案外物之鑑定結果如何,亦與本案無涉,被告擬不予辯駁。
六、被告認為鑑定人之鑑定結果,既係秉持專業及公正客觀立場所為,其公信力應無從質疑,原告以鑑定結果不合其意,即要求重新鑑定,拖延訴訟,殊不足採。
七、原告事後隨案檢附之貨樣,與本案無涉。另原告稱其他同業進口乾海參之稅則歸列之原則乙節。經核所取貨樣與本案貨樣不同,二者自有不同之稅則歸列,亦與本案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及其稅則歸列無關,委無足採。
理由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及「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44條前段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為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所明定。
二、原告91年12月30日委由馹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貨物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CL/91/518/02049號),申報貨物名稱為DRIED SEA CUCUMBER(烏參),數量為405公斤,稅則號別為第0307‧99‧26號,稅率為24元/公斤或百分之十五從高徵稅;經查驗結果,實際來貨名稱為綠刺參,稅則號別改列為第0307‧99‧24號,稅率為150元/公斤或百分之十五從高徵稅,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之行為,被告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之規定處原告所漏進口稅額2倍之罰鍰計147,872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102,279元(包括進口稅73,936元,營業稅28,343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處所漏營業稅額3倍之罰鍰計85,000元。原告不服,主張如事實欄所載,本案所需審究者為原告是否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之行為?
三、原告主張略以其進口者為日本關西烏參,申報貨名:DRIEDSEA CUCUMBER(學名:APOSTICHOPU JAPONICUS),產於日本瀨戶內海,鑑定所鑑定之綠刺參之產地,差距甚遠,綠刺參係產於南太平洋各群島、印尼、巴布亞新幾內亞及澳洲等地區鑑定人之錯誤鑑定,顯不可採,且被告迄未能提出原進口時所採之樣品,原處分,應予撤銷云云。經查,進口稅則第0307.99.24號為乾刺參(SEA-CUCUMBER, SPIKED,DRIED)、0307.99.25為乾光參(SEA-CUCUMBER,NOT SPIKED,DRIED)、第0307.99.26為其他乾鹹或浸鹹海參(OTHERSEA-CUCUMBER, DRIED, SALTED OR IN BRINE),就乾刺參與乾光參之區別為有肉刺與否(SPIKED或NOT SPIKED),而並未以產地為其區別標準,是以原告稱海關進口稅則第0307.99.24號乾刺參,係專指日本北海道所產之關東參,並非指其他表皮有肉刺之海參一節,為原告主觀之見解,於H、S註解無據,要無可採。
四、而本件被告於原告報關查驗後,檢送本件所取進口貨物樣品函請具有專業研究之鑑定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鑑定,嗣經鑑定人於92年1月13日以農水試漁字第0922200179號函復被告稱,所送樣品「經鑑定為刺參科(FamilyStichopodidae)之綠刺參(學名:Stichopus chloronotus)」,有該函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參,被告據以更改原申報中文貨名為綠刺參,並認定原告有虛報貨名之事實,並無不合。原告雖檢附相關文獻資料質疑鑑定人之鑑定結果錯誤云云,惟查,水產試驗所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設之水產專業機構,其鑑定自有公信力,嗣本院依原告聲請,通知鑑定人到庭說明,經其說明鑑定處理過程、參考文獻,其鑑定結果為「由樣品處理後之外形特徵(體略呈四方柱狀,身體稜角交互排列之肉刺),復水時浸泡液呈現之淡綠~青綠色和骨片之特徵(桌形體及小型C型體),判定樣品為綠刺參」,有其提出之證言書面及提出之照片2張附卷可參,而原告對於鑑定人提出之照片為其所進口之貨物並不爭執,惟另提出各類海蔘樣品質疑鑑定結果,並請求將被告原取之樣品再送請其他機關鑑定,惟查,依鑑定人所提出之鑑定前後照片觀之,原告進口之海蔘為有肉刺者,而原告提出之各種海蔘樣品,並非原進口時所取之貨樣,依法並無證據能力;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進口之貨名為「DRIED SEA CUCUMBER,學名:APOSTICHOPUS(起訴狀漏載S) JAPONICUS」,則其亦為刺參科之「仿刺參-產地渤海、黃海沿岸,食用海蔘中最好一種」,復有鑑定人傳送之北京海洋出版社「中國海洋生物種類與分布」 (MARINE SPECIES AND THEIR DISTRIBUTIONSIN CHINA'S SEAS)第634頁影本附卷可參,從而,本件進口貨物應屬稅則第0307.99.24號為乾刺參,亦堪以認定,即無另行檢送其他機關鑑定之必要。
五、從而,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核與上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