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 原告美商‧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271號 原 告 美商‧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mniVision Technologies,In 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銳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郭雨嵐律師 馮達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銳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8日以「具有萬用序列 埠收發器的互補式金氧半照相機」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主張以美國申請案號第09/547451號專利案申請日西元2000 年4月12日為優先權日,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39439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銳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71條第3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7月23日 以 (92)智專三 (三)05018 字第09220739920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銳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銳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 聚 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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