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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姜素娥吳東都陳國成

  • 當事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秀貞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陳文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89年4月24日以「倒掛式離心風扇」,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2年6月16日(92)智專三(二)02048字第09220588430號 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206223320號決定「訴願 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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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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