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28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乙○總經理)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桃園縣政府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4日所為之府法訴字第092004619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提起訴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起訴狀。又起訴狀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漏未認證,其起訴即不合程式,經行政法院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即明。
二、原告於起訴狀自陳居住湖北省巴東縣沿渡河鎮中碼頭休閒書屋,為大陸地區人民,且起訴狀所附信封確寄自大陸地區。原告之起訴狀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4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45日內補正,並敘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94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於94年4月20日補提所謂「行政訴訟狀」,惟迄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揆之首揭法條規定,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