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05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王 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定94年10月11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