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台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16日以「自行車折疊式腳踏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7月1日以(92)智專3㈢05053字第092206532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2月22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 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