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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60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陳國成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芊茂拉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解家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芊茂拉鏈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0年3月28日以「塑膠開口拉鏈上止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芊茂拉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3年3月9日(93)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3202216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2497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芊茂拉鏈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芊茂拉鏈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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